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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1日起民办幼儿园不得随意涨价和变相涨价
2012-08-22 17:13:00

  中国教育在线讯 8月22日,北京市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及住宿成本自行制定,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北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173014016)、住宿费(收费编码:17301401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此外,通知还要求北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幼儿园发展,及时帮助解决幼儿园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兴趣班费及其他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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