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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用四项措施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2012-09-18 08:48:00

  在国务院17日公布《教育督导条例》后,教育部也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后要严格督导评估程序,规范督导评估管理,完善结果报告制度,创新督导评估机制。

  根据意见,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要事先通知被督导评估学校,并向社会公示;要通过多种手段获取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广泛听取教师、员工、学生、家长的意见,吸收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督导评估;要注重指导学校改进教学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要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要实行定期督导评估制度,每5年至少对中小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域的中小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对学校各项评估检查进行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学校评估检查项目和次数,逐步将相关的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综合督导评估范畴。

  意见提出,各地在完成学校督导评估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督导评估情况,促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和帮助学校有效解决问题;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以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学校督导评估信息系统的建立。

  意见明确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以及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功能和任务。强调各地要配齐督导人员,提供经费保障。要组织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督导评估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为学校督导评估提供专业指导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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