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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 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2020-12-16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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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认真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市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同时,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招生指标、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撤销授权等措施。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并主动公开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明确学生进入及退出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等培养项目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学位授予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校应制定专门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对开设辅修学士学位条件、报名要求、课程要求、学分标准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应参考本校相应主修专业要求合理确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本校双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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