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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校校内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合作办学
2021-02-04 14:36:00
北京市教委

  高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合作办学;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与社会机构共同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培训班……《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日前发布,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北京市教委要求,各高校要对在协议有效期的合作办学项目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进行规范,违反相关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清理。各高校应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合作办学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独立学院;二是高校与其他高校或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项目;三是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四是高校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历教育项目和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文件明确,高校是合作办学的责任主体,应以学校名义开展各类合作办学,依法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根据协议开展合作办学活动。校内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合作办学、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高校应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选择合作办学类型。

  高校不得与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开展合作办学。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点,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与社会机构共同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培训班。不得与社会机构共同举办面向全国招生为主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与社会机构在京外共同举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

  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合作办学招生管理,参与举办独立学院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高校通过独立学院董(理)事会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依法参与学校招生管理;高校与其他高校或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研究生等学历教育项目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数量、培养方式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公示;高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共同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自主进行招生,不得委托中介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招生;高校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高校要重视合作办学教育教学的质量管理,从教学、师资、实习实训等方面加强过程管理。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方进行培养和管理,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转包、分包或变相转包、分包。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此外,高校还要将合作办学中的有关财务收支纳入学校统一财务管理中,不得通过合作办学名义违规接受捐赠、建立“小金库”。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进行公开公示。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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