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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7-01 10:52:0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教人〔2020〕11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20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附件: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

《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政策背景是什么?

  1.落实中央相关文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的要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将“双师型”教师界定为“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并且提出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要求。《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的双师素质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2.完成北京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北京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到2020年“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80%。

  3.建立健全“双师型”教师认定机制的需要。“双证书”“双经历”“双能力”等都曾被作为“双师型”教师的标准,最常采用“双证书”作为标准,即同时拥有“教师资格证书”和“国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的精神,国家自2014年开始分批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并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2019年12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员、安检员等7个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为适应当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北京市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建立相应的认定机制。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内涵及范围。界定了“双师型”教师的内涵为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专业课教师。提出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并规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

  2.规定认定条件。规定了认定基本条件和实践教学能力认定条件。认定基本条件是指认定“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师德考核合格。实践教学能力满足6种认定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即可,主要规定了专业教师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企业工作经历或者能够证明其实践教学能力的培训及获奖证明等。

  3.细化认定工作机制。采取“职业院校校级认定和市级备案、抽查”工作机制,在全市统一规范“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以院校作为认定主体,建立认定档案,并向市级认定管理部门上报备案,市级认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情况认定,并对职业院校的常规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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