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在线
拒绝忽悠!“最大”“最好”“100%就业”不得出现在这类高校招生宣传中!
2017-07-20 17:56:00
首都教育

  近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高校招生宣传工作。

  哪些民办高校需要备案?

  凡经北京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7-2018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

  哪些内容需要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7-2018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及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合法!

  一、学校总体情况的介绍要明确、具体

  1.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举办者、校长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如发生变更,须到我委办理变更手续。学校办学类型包括民办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办学内容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培训(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短期或业余培训、函授教育等。招生宣传的主体必须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单独进行宣传。

  2.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的图片;所使用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3.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应主要宣传近三年(2014年以来)获取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宣传获奖项目总数的50%。

  4.招生宣传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

  不得回避、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学校名称中包含“大学”、“中国”等字样或未包含“研修”、“专修”、“函授”、“培训”等字样的学校,须明确说明本校的办学类型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二、招生专业的介绍要明晰、详实

  1.招生类别要明确分为本(专)科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其他文化教育等。

  2.学习形式要明确分为全日制教育、业余培训、短期培训、函授(或远程网络)教育等。

  3.学校要根据招生类别和学习形式,分别介绍普通本(专)科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校自设培训专业、资格(等级)证书培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校际交流项目等。

  4.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培养目标是护士的护理类专业,招生对象须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证书。

  三、根据招生类别分别介绍学业证书类别,应说明颁发主体及颁发办法

  1.被录取到普通本(专)科统招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或自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3.参加学校自设培训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4.参加资格(等级)证书课程培训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

  5.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境)外学校的课程(含知识产权)、师资,教材,颁发国外高校证书的,须经教育部或我委批准。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取得证书的类别与办法应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在本校办学层次内开展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如“2+1”、“2+2”、“3+1”项目),不得使用“预科”、“直升”、“直通”、“连读”等承诺性用语。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开展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中外校际交流项目,招生宣传内容可包括与国(境)外某高校合作交流、学分互认等内容,不得包含涉及取得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的内容。

  6.学校与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合作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必须经我委2015年检查合格,与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合作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经我委2016年度检查评估合格。要按照主办高校相关要求,发布主办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站,或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承办校名义发布相关招生信息。相关“校外教学站”、“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信息不作为承办校的招生信息备案。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1.收退费标准和办法。

  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分类管理,城区内的学历教育收费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城区以外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相关信息报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查。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在所属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内容一致,退费办法应符合《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京教民〔2012〕1号)的要求。

  2.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

  3.公示网站:

  (1)http://www.bjedu.gov.cn;

  (2)http://www.edu111.cn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新闻